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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泳池、游泳场规划建设选址要求


  新建游泳场所在选址上必须要达到以下三个要求

   根据2007年卫生部门出台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


 (一)必须结合城市规划,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、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,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,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。
  (二)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,上游1000米、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,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。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,不应有树枝、树桩、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,水流速度不大于0.5m/s,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。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。
 (三)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、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,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。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、装修原材料、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、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,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。
 新建游泳场所除了选址有要求外,对游泳场所环境卫生也做出具体要求:游泳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、卫生、舒适、明亮,无烟蒂、痰迹、霉斑等,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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